(2017)豫018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初60号原告:赵志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9日,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283号。法定代表人:司红辉,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不服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终止违法行为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审判长 马瑞杰审判员 秦凤春审判员 程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坤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