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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得圣制衣有限公司与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得圣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01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得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东江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静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扬,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15号4幢。法定代表人陶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建忠,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得圣制衣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得圣制衣有限公司价款281045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利息损失2135元及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陶建忠对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48元,由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陶建忠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陶建忠名下苏F×××××汽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297165.7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