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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俊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发喜,丁俊江,李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丁发喜,男,194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丁俊江,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李海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丁发喜与丁俊江、李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俊江、李海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丁发喜借款五十八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被告丁俊江、李海芳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履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海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余款由丁俊江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3500元。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李海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申请执行人丁发喜自愿放弃对李海芳的继续执行权利,并请求法院解除了对李海芳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丁发喜与被执行人丁俊江系父子关系,双方达成的分期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履行完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