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再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剑,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知华,男,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瓮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瓮安县顺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村。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剑与被申请人刘知华、贵州省瓮安县顺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安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瓮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陈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黔南民商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陈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3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剑以“与被申请人刘知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刘知华履行完毕,刘知华已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剑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慧审判员 彭浩审判员 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