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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860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内江铁路宜江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兴文县珙兴煤矿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铁路宜江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珙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860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江铁路宜江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铁站街东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3243A。法定代表人胡大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组织机构代码72745495-1。法定代表人何开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内江铁路宜江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渝8601民初97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兴文县珙兴煤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江铁路宜江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02-14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兴文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份下达了关闭兴文县珙兴煤矿的决定及公告。2017年3月15日,本院对兴文县珙兴煤矿尚未到期的关闭补偿金予以冻结。此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8601执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瑜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谭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渝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