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窑店镇风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州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玺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华,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了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和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泾川县林塬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亢生伟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景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