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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凯里市友好妇科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凯里市友好妇科医院,黔东南华美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182号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广电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朱松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卉,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一,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凯里市友好妇科医院,住所地凯里市营盘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新发,院长。第三人:黔东南华美医院,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仙辉,院长。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市友好妇科医院、黔东南华美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晨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