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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廖永会与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会,胡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9号申请人:廖永会,女,生于1975年08月1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胡淑珍,女,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人廖永会与被申请人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永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淑珍缴纳在冯淑英处的10万元租房保证金予以保全。担保人余涛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现查明被申请人胡淑珍在xxx处的10万元租房保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胡淑珍在xxx处的10万元租房保证金。二、查封担保人余涛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青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