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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合肥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肥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189号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程亨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周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费勤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黄山合众志诚冷冻成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