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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诉宋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书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141号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丹凤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正,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宋书勤,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荣,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诉被告宋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丹凤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以需要继续调查相关事实,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龚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兴斌人民陪审员  宋治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