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孔明与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吴良宝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吴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16号原告:孔明(孔祥明),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清(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男,194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镇。法定代表人:吴良宝,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良宝,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明诉被告新沂市钟吾食品有限公司、吴良宝公司解散纠纷(立案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明负担。审 判 长  阚宏波人民陪审员  王爱文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