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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甜中甜糖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甜中甜糖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云岭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其永,朱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257号。负责人:彭春祥,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甜中甜糖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竹美社区晚田垌5号仓库。法定代表人:王其永。被执行人:广西云岭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1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黄绍滨。被执行人:王其永,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朱博林,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甜中甜糖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云岭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其永、朱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桂09执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云岭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北侧的17591.89㎡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09)第010006**号)予以查封。因柳州市公安局先于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案需进一步协调后才能处置查封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可以处置查封的财产条件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