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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803号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五星村57-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8016895N。法定代表人:卢维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直接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486.88元,否则按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6月26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