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梦雨与张富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雨,张富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706号原告周梦雨,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梦冉,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省份证号411023199102152519。被告张富亮,男,1966年12月1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原告周梦雨诉被告张富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周梦雨以与被告张富亮达成调解,且被告张富亮已经实际履行赔偿款55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梦雨撤回对被告张富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梦雨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