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勤,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12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扣押涉案三星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1;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勤撤回上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晓蓉审判员 曲 怡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