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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红琼、杨永、李禄平、杨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琼,杨永,李禄平,杨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红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李禄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杨翠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峻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