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光池、周雨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光池,周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应光池,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雨根,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周雨根归还申请执行人应光池货款28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323元。但被执行人周雨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雨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