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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戴建华、清远市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华,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华,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国柱、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路长城大厦第三层。法定代��人:龙有洪。委托代理人:傅献华,该公司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戴建华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戴建华支付租金(B幢1层1-071号、3层3-499号的租金分别以年基本租金8211.74元、5244.47元为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计算到2015年5月30日);本案受理费7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5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