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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74号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万国银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总经理。被告: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兰青。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洛阳广泽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