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东洪,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胜国,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朱海波,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银行存款2468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