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杨艾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杨艾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11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77号办公楼401室-416室。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杨艾轲,男,1973年0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艾轲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杨艾轲购买的由长春市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x房,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杨艾轲购买的x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