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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好福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港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好福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港头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好福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港头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路204号仓山港头农贸市场商品房1-3号楼连体底层01号、03号、11号、22号店面,经营者薛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好福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港头分公司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谢亚希书 记 员  施国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