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秀华、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秀华,高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649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祥臣,男,住木兰县。被告:宋秀华,女,住木兰县。被告:高岩,女,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秀华、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