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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234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本院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娟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园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