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传宗与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传宗,杨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传宗,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传宗因与被上诉人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退回上诉人魏传宗。(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龙少松审判员 田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虹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