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02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82号八方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264747740。法定代表人:郑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衍,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英,女,公司员工。被告:林文明,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仕红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人民陪审员 王锦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碧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