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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良雄与魏益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雄,魏益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486号原告陈良雄,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董才义,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益华,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丁仕齐、李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原告陈良雄诉被告魏益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良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陈良雄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陈良雄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