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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张开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761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被告张开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诉。本案受理费为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