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刚诉刘荣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刚,刘荣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18号原告:杨大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德阳市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荣忠,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杨大刚与被告刘荣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大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大刚负担。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