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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254号王益春与林美池、杨棕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春,林美池,杨棕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春,男,1967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0702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老水利局家属房。被执行人林美池,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1113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粮食局原饲料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杨棕嵌,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081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粮食局原饲料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春与被执行人林美池、杨棕嵌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美池、杨棕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