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80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虎城,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金盆路28号(原金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坚,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盆公司)、王金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桂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利纯、王运香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艳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盆公司、王金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盆公司支付原告垫付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3150元(按每日1‰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全部垫付款之日止)、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被告王金坚对上述债务给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网上开设“垫付宝”业务,即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垫付宝会员至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归还原告消费垫付款。被告在原告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57。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104664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约定:被告成为“垫付宝”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约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2016年8月15日,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长沙市强运机床维修有限公司、王强处分别消费75000元、23725元、51275元,原告依约给被告垫付了上述三笔款项,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垫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垫付款本金150000元,已构成违约。被告王金坚为被告金盆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金盆公司、王金坚未予答辩。原告垫富宝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140218/湘长岳麓00058)、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编号:垫000140218/湘长岳麓00058)、垫付宝后台交易记录,拟证明原、被告签订领用合约、保证合同及被告金盆公司在垫付宝平台实际消费15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垫富宝公司在网络上开设了“垫付宝”业务,即由垫富宝公司在指定网络平台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替购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购买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垫富宝公司。2016年5月20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金盆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40218/湘长岳麓00058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其中约定:1、金盆公司在垫富宝公司“垫付宝”网络平台注册为会员,垫富宝公司给予金盆公司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每月信用额度为150000元),金盆公司垫付卡号为80×××57,金盆公司可使用其信用额度购买“垫付宝”特约商户(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卡受理合约》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金盆公司在商户处消费,垫富宝公司为金盆公司垫付消费款项,金盆公司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垫富宝公司替金盆公司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富宝卖方会员,金盆公司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垫富宝公司;2、金盆公司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如金盆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的,则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金盆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0.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王金坚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承诺为被告金盆公司在垫000140218/湘长岳麓00058《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项下欠付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签订领用合约后,被告金盆公司在原告垫富宝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垫付卡号为80×××57,并开始在该网络平台进行消费、还款。2016年8月15日,被告金盆公司通过“垫付宝”交易平台从其垫付卡号80×××57向“垫付宝”其他会员长沙市强运机床维修有限公司、王强处分别消费75000元、23725元、51275元,三笔款项共计150000元。至今被告金盆公司未按约向原告垫富宝公司偿还该三笔垫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垫富宝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给被告金盆公司垫付的款项15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到期。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盆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后台交易记录充分证明被告金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垫付宝”网络平台从垫付宝会员卖方长沙市强运机床维修有限公司、王强处消费款项共计150000元及长沙市强运机床维修有限公司、王强亦通过“垫付宝”网络平台实际取得该款,原告垫付宝公司向被告金盆公司履行了垫付款项义务。被告金盆公司按约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偿还垫付款150000元。诉讼中被告金盆公司未能提交其已经向原告偿清该款的相应证据,现原告诉请被告金盆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1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金盆公司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金盆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的,则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被告金盆公司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金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同时诉请被告金盆公司按每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系对被告违约行为重复主张权利,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金坚在《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中签名确认为被告金盆公司在涉案《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盆公司的涉案债务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王金坚对债务人金盆公司的涉案债务尚未履行保证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王金坚对金盆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坚向原告清偿涉案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金盆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王金坚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坚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6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23元,由被告长沙金盆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王金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艳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