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柴国平、张学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柴国平,张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柴国平,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学先,男,汉族,1959年9,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柴国平张学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