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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嘉美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美,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69号原告:李嘉美,女,汉族,199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张兵,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原告李嘉美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嘉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嘉美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馨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