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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市新市区南章造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市新市区南章造纸厂,保定新市区隆兴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4304-5。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南章造纸厂,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南章村。组织机构代码106010143。法定代表人苑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新市区隆兴纸箱厂,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北章村北。组织机构代码106004229。法定代理人牛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南章造纸厂、保定新市区隆兴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军辉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