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王明、张双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王明,张双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7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南路东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代表人:李慧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党育,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被告:王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张双粉,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王明、张双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张双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丽香审 判 员 薛秋月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自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