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一丁、任创举、黄红旗、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一丁,任创举,黄红旗,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一丁,男,1981年08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创举,男,1975年05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红旗,男,1967年0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宁,男,1984年05月27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一丁、任创举、黄红旗、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7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一丁、任创举、黄红旗、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一丁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创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红旗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宁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