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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玉民、马宗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民,马宗明,王学勤,魏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93号申请人:赵玉民,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马宗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王学勤,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魏冬,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赵玉民、马宗明诉被申请人王学勤、魏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玉民、马宗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学勤、魏冬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一期)×号楼×门×号房屋。申请人马宗明以其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北辰区×苑×房屋和提供了50000元,为其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学勤、魏冬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一期)×号楼×门×号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与该房屋相关的变更、买卖、转让、出租和抵押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