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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文非与马文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非,马文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31号原告:陶文非,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生,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非诉被告马文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文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文非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