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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物业)诉被告李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李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1328号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住凤城市邓铁梅路法定代表人:赫香菊,女,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军,男,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凤城市被告:李翠,女,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物业)诉被告李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军、被告李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顺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欠缴的物业费1109元和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天河湾业主大会聘用原告承担天河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严格按照物业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服务义务,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被告也缴纳了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但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未缴纳物业费。该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缴纳,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翠辩称:我不同意拿物业费。以前没欠过物业费,自从2015年地下管道返水把我家淹了开始,地板、墙全被泡,楼外的排水管断了没人维修,漏水进入我家屋里,现在墙皮都掉了,电梯口的理石也掉了,报修没人管,差点把我对象给砸了,所以不交物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天河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天河湾F区02号楼面积示意图、物业服务费催交单,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按照物业合同从事物业服务,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0日拖欠物业费的事实。被告提供手机拍照照片15张,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房屋外墙体排水管存在漏水问题和地下水管返还水问题。故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以及证明力均予以认可。综合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天顺物业与凤城市凤山区天河湾业主委员会签订《天河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天顺物业对天河湾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收费标准为:1、高层住宅(包括公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其中电梯费0.50元/平方米);2、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3、阁楼物业费减半收取,即高层阁楼每月每平方米0.60元;4、商业网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0元;5、车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6、地下停车位每位每月80元。第五条业主应于2013年4月30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凤城市凤山区天河湾业主委员会协助天顺物业收取,天顺物业催交单下达之日起,按每日3‰罚滞纳金,同时该合同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天顺物业开始为天河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1日,原告天顺物业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山区天河湾业主委员会续签《天河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天顺物业继续对天河湾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5年,被告居住房屋存在外墙体排水管漏水和地下水管道返水问题,导致被告房屋淹泡。该楼房电梯口的理石脱落未维修。被告李翠为凤城市C区1号楼2单元303室业主,其住宅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76.9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6元,每年物业费为554.11元,两年物业费应为1108.22元。诉讼中,原告天顺物业自愿放弃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天顺物业和小区业主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对被告所居住的天河湾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原告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地下水管道返水将其房屋淹泡和排水管漏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李翠以物业存在问题不予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基于业主履行交费义务与向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决定了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责任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被告以上述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排水管漏水和地下水管道返水问题,如被告认为其房屋淹泡损失是由原告造成,可另行主张权利,并不构成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关于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要求支付滞纳金一项,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08.22元;二、驳回原告凤城市天顺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妙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