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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槐灵与罗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槐灵,罗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93号原告刘槐灵,又名刘桂玲,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新生,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槐灵与被告罗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槐灵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槐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槐灵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槐灵负担。审 判 长  张贺成审 判 员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