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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文付全与肖建平、茹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付全,肖建平,茹燕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004号原告文付全,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衡东县。被告肖建平,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茹燕科,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付全诉被告肖建平、茹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付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财产保全费256元,共计451元,由原告文付全负担。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