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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小龙、罗建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罗建魁,罗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97-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罗建魁,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罗香华,女,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陈小龙与罗建魁、罗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鱼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建魁名下的别克昂科雷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B×××××)。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罗建魁名下的别克昂科雷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B×××××)。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