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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妮与王春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妮,王春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39号原告郭妮,女,191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春明,男,1941年7月13日,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妮与被告王春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妮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审判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