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妮与王春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妮,王春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39号原告郭妮,女,191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春明,男,1941年7月13日,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妮与被告王春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妮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审判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