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宝礼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宝礼,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茅恺。被执行人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宝礼。被执行人刘宝礼,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他案被司法机关查封待处,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桑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