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文桂与蔡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桂,蔡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174-1号申请执行人苏文桂。被执行人蔡爱华。本院在执行苏文桂与蔡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蔡爱华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爱华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君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