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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吉良、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良,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吉良,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住所地:水城县鸡场乡。组织机构代码:76606269-4。法定代表人陈国忠,系该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黔水劳人仲字[2015]第145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吉良一次性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共计55300元并将执行费73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有贵B×××××号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因被执行人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现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吉良,申请执行人李吉良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