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同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志祥、黄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同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志祥,黄润强,新海百富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185号原告:肇庆市同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23号第一幢北楼一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51711730T。法定代表人:赖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文、刘颖智,均系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祥,男,l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贺林森,分别系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润强,男,l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冯锐敏,均系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海百富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口岸大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255999X0。法定代表人:岑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肇庆市同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祥、黄润强、第三人新海百富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也与第三人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其自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同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翔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