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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学华与吕运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华,吕运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21号原告:吕学华,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503141222,汉族,职业律师,住海伦市永加胡同***号。被告:吕运华(曾用名吕明霞),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8********,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城志胡同***号。原告吕学华与被告吕运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吕超于2016年12月9日去世,原、被告二人系吕超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吕超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户名吕超、账号630010121003943707)、存款5093.66元及利息(户名吕超、账号630010121001739902)、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存款7659.87元(持卡人吕超、银行卡号6222020912000696274)。现原、被告因继承该笔存款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吕超(已故)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户名吕超、账号630010121003943707)、存款5093.66元及利息(户名吕超、账号630010121001739902)、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存款7659.87元(持卡人吕超、银行卡号6222020912000696274)均由原告吕学华继承并支取。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4.85元,由原告吕学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