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秋月与王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秋月,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宋秋月,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瑞,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宋秋月与王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瑞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宋秋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宋秋月对位于铜川市王益区柳堤路11号2号住宅楼,房产证号为:铜房权证王益字第2014063**号住房享有部分所有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并向王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变更王瑞名下铜川市王益区柳堤路11号2号住宅楼(铜房权证王益字第2014063**号)住房享有所有权为宋秋月与王瑞共同享有部分所有权,该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王瑞。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协助单位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瑞名下的(铜房权证王益字第2014063**号)住房所有权予以变更,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宋秋月与被执行人王瑞共有部分所有权。现该协执单位查明,该房屋由王瑞及其配偶牛萱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现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故不能办理变更所有权事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9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