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孔德龙等诉迟洪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岩,孔德龙,迟洪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266号原告:梁岩,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孔德龙,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迟洪钧,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岩、孔德龙与被告迟洪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岩、孔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