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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孔德龙等诉迟洪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岩,孔德龙,迟洪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266号原告:梁岩,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孔德龙,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迟洪钧,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岩、孔德龙与被告迟洪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岩、孔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春英 更多数据: